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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遗产怎么分才合法
本案继承人的范围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有权依法继承父母遗产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因此,本案原、被告五姐弟均是被继承人刘权的法定继承人。除刘兴之外,其他四姐弟都是被继承人张琴的法定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张琴的遗产。 对放弃继承权的处理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拒绝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即表明继承人放弃了继承权。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再享有请求分割遗产的权利,同时对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也不负清偿责任。 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当事人就要受到这一行为的法律约束。尽管在诉讼进行中,刘宪对自己的放弃行为表示反悔,但他反悔放弃继承权,并不具有受到胁迫、欺诈或对放弃行为有重大误解等法定理由,因而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不过,刘宪并未声明放弃对其养母遗产的继承,所以他仍然有权参加张琴遗产的分割。 采用补偿分割法分割遗产 原、被告五人各自应当分得的遗产份额如何确定,这是本案争执最激烈的问题。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因此法院按尽扶养义务的多少,在便于房产管理和当事人生活的前提下,采用补偿分割法。 法院认为,刘永对自己出资购买501室房屋的主张,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因而不予认定。刘永提交的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均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法院认定此份遗嘱无效。刘宪因已明确表示放弃对其养父遗产的继承权,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表示反悔,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刘兴未对刘权尽过赡养义务,在分割遗产时可适当少分。刘永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赡养义务较多,在分割遗产时可适当多分。为便于房产管理和使用人的生活,法院按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对三处房产进行了分割,少分或不分得房产的继承人由多分得房产的继承人给予房屋折价款。 法院最后判决,刘永分得一处两居室、一处一居室,同时给付刘兴房屋折价款11.5万余元,给付刘君房屋折价款4.6万余元,给付刘宪房屋折价款1.1万元;刘秋分得一处两居室,同时给付刘君房屋折价款9.4万余元;刘权名下的5.8万元存款判归刘君所有;家具、电器中,除一台21寸彩电归刘宪外,其余判归刘永所有。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新闻来源:郭自牧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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