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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徘徊在法律十字路口
的确,要不要婚检的问题,在法学界一直争论不休。早些时候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章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而后来出台的新《结婚登记条例》则将婚检列入自愿的项目。按民政部的解释,新《条例》没有写婚检这个内容,不等于说不需要婚检,也不等于说取消了婚检。但是,如果就此认为取消了强制性婚检,那就和现行的《母婴保健法》相抵触了。到底何去何从,至今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解说。 当前针对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在社会上引起的争议,有关专家警告说,新条例的确给公民的私生活赋予了更多的自由,但其负面作用也必须值得警醒,有关机构应该尽快采取必要对策,防范“自愿婚检”背后的隐忧。 困惑二: 婚检机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发生在东阳的另一个婚检故事曾经轰动一时,其耐人寻味之处在于:故事引发的官司再次向社会提出了另外一个法律困惑:婚检机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该是怎样的? 前不久,东阳市女子吴馨菊以南马中心卫生院婚检失职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并索赔20万元。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记者来到了东阳市南马镇,几经周折,在当地妇联的帮助下,找到了吴馨菊的下落。然而,拨通了手机后,她却无论如何也不想和记者见面。小吴在电话里说:“我不想再提当初的事情了,现在我已经找到了新的情感归宿,每天接送孩子,觉得非常幸福……”我提出可以不再采访那件事了,只是简单见上一面。她连着说了几个“对不起”后,挂上了电话……虽然我已经拿到了她家的具体地址,但真的不忍心再去打扰她平静的生活了。 此后,我先后去了吴宁镇和横店镇走访了东阳市人民法院的吴法官、曾采访过该案的当地记者、和为案件提供代理的民间律师潘秀明,从他们的讲述中,大致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今年32岁的吴馨菊是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南马村人,1995年从中国药科大学毕业后,来到某化工公司,当了一名技术员。1998年正月期间,经同学介绍,她与祖籍东阳、在杭州某大型国有企业担任技术员的陈天郁认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在以后的几个月,两人虽然分隔两地,他们的感情却是与日俱增,很快就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同年的10月2日,她与陈天郁到东阳市南马中心卫生院接受婚前检查。10月9日,两人持婚检证明在南马镇政府进行结婚登记,并于1999年正月初八按照家乡习俗举行了婚礼,蜜月之后,丈夫就回杭州上班了。美中不足的是他们过着两地分居的生活。 1999年7月10日,吴馨菊突然接到丈夫从杭州打来的电话,称自己得了肝癌,现在住在医院里。吴馨菊听到这个消息犹如晴天霹雳,她放下电话急匆匆赶往杭州看望丈夫。吴馨菊想不明白:结婚才半年多,婚检时丈夫身体还好好的,怎么一下子就得了绝症?在医院吴馨菊急切地询问丈夫的主治医生:“几个月前我们婚检时他身体还好好的,怎么突然得了肝癌?” 医生答复说:“怎么可能是好好的呢?陈天郁患乙肝已经有7年时间,患肝硬化腹水也有4年时间……”当年11月,陈天郁病情严重不治而亡。后来,吴馨菊才了解到,陈天郁的既往病历表明其曾患有被列为一类传染病的乙肝和肝硬化腹水已有数年之久,而婚检时南马中心卫生院并未对陈天郁作这些检查,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中,在“指定传染病”和“严重遗传性疾病”两栏中未签署任何检查结果,只在“有关精神病”一栏中写了个“无”字,而在“医学意见”一栏上又写上了“能结婚”。吴馨菊认为卫生院婚检失职导致她身心受创,遂把卫生院告上了法庭。 这起官司作为浙江省首例状告婚检机构的典型案例,曾引起过强烈反响,中央电视台、中国妇女报等许多媒体均进行过报道。此次,记者专程来到如今已翻建一新的南马中心卫生院,发现这里已经没有了婚检的服务项目。不过,在这里工作了20多年的院办包主任,还是介绍说,当初我们这里的婚检,只是一般性的健康检查。如果没有专门设备,在病人未叙述病史的情况下,不可能查出肝癌这种绝症的。况且那种病发展快,一般3到6个月就会致人死亡。 新闻来源: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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