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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同胞内地结婚需要材料
    (一)内地公民须具备的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和本人身份证证件; (2)婚姻状况证明(由所在单位, 或街道办事处, 或人才交流中心出具)和与何人结婚的介绍信。 (3)本人和未婚夫(妇)的合影照片。  
    (二)华侨须具备的证明材料: (1)我国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2)其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公证书(须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三)台、港、澳同胞须具备的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 台胞证, 回乡证或海员证;(2)婚姻状况证明(台湾同胞由公证机关或”海基会”出具, 香港同胞由有关律师出具, 澳门同胞由警察局出具。港澳同胞也可由工会联合会, 中华总商会或中华友商联合会等出具)。 此外, 华侨, 台港澳同胞还须出具职业及经济收入证明, 健康证明;离过婚的, 须持离婚证件;配偶死亡的, 须持配偶死亡证明;有过同居关系的, 须持双方脱离关系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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