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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和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二)判决由哪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四)申请理由及请求;(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规定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新闻来源:婚姻法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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