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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股权分割探析
[摘要] 因股权自身的特殊性,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往往成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的难点问题。本文拟就股权的基本特征及类型、夫妻共同股权的特征及其分割原则和方法等问题进行探析。
[关键词] 股份;股票;股权;夫妻共同股权;股权分割 近年来在我国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的纠纷有所增多。因股权自身的特殊性,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往往成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的难点问题。本文拟就股权的基本特征及类型、夫妻共同股权的特征及其分割原则和方法等问题进行探析。 一、 股权的基本特征及类型 所谓股权就是“股东因出资而享有的权利”, 即因出资而享有的取得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作为取得财产权,它是财产性权利,而获得财产性权利是股东出资的目的,因而取得财产权构成了股权的核心内容;作为经营管理权,它具有人身性,但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它的转让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经营管理权是取得财产权的手段。现实生活中,大多数股东往往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是将这种具有人身性的权利委托给公司的管理层代为行使。据此,自益权是股权的核心,共益权只是取得自益权的手段。股票的这种性质也就为股权的共有与分割提供了可能。必须注意的是,正如我国有学者指出那样,分割共同股权,“分割的是权利而不是公司的任何形态的财产”。 (一) 股权的基本特征 1.股权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 股权因载体的不同表现为股份、股票等形式。股权人投资于合伙、股份合作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而形成的股权,表现为相应企业的股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以其他方式而获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则表现为股票。 2.股权的取得方式具有多样性 股权包括股份、股票等形式,它们均可以因股权人投资、购买、继承、受遗赠、受赠与等多种方式取得,并且股票还可以因配送、行使股票期权等方式获得。股票期权(Stock Option)则是指以现在的价格购买未来的公司股票的权利。 必须注意的是股票期权既非股份亦非现实的股票,而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获得和行使主体一般限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3.股权的性质具有双重性 股票所代表的股权具有共益权和自益权两种权能。自益权是财产性权利,包括分红权、新股优先认购权、股份转让权以及剩余财产分配权;共益权则是人身性权利,包括一定方式的表决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请求权、公司文件的查阅权、重大经营决策权以及选择管理者权。股份同样既包括了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又包括了资产受益即财产权,是两种权利的复合。所以,股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4.股权兼具请求权与支配权的双重功能 股权的请求权主要表现为自益权和以及共益权中的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股权的支配权主要表现为共益权中的表决权、参与经营管理权、公司文件的查阅权、重大经营决策权以及选择管理者权。请求权和支配权相互依存:请求权是目的,支配权则是实现请求权的手段。 5.股权的价值具有不确定性 股份的价值含量随着企业经营的好坏而上下波动;股票更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行为。股票受社会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投资心理、人为炒作等影响巨大。股票既可能因股市行情的看涨而获得巨大利益,也可能由于停牌、中止交易或者股份制企业的破产等原因而贬值。 6.股权的转让兼具限定性和非限定性 股权能够为股东带来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价格,因而可以转让。 股权的可转让性为共同股权的分割提供了可能,但股权的转让兼具限定性和非限定性。自由流通股的转让是非限定性的;限制流通股的转让则是限定性的。 新闻来源: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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