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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结婚迎亲用车管理规定
济南市结婚迎亲用车管理规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于二○○○年八月三十日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制止结婚迎亲使用公车的不正之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公车的管理,不得批准使用公车结婚迎亲。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结婚迎亲除私车外,必须使用“T”和“X”字头号牌的出租车辆。 严禁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车(含黑牌车辆)结婚迎亲。 凡未挂“T”和“X”字头号牌的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营运车辆,一律不得为结婚迎亲提供服务。 第四条 结婚迎亲车辆的装饰应当符合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遮盖车辆号牌。 第五条 结婚用出租车辆的收费,必须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部门扣违章记分六分;对批准使用公车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主管部门、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并可通过新闻媒体予以通报。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物价部门依据物价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条 监察部门、公安交通部门设立结婚迎亲使用公车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监察部门或者公安交通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受理机关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9月7日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新闻来源:新法规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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